春来归盐 留乡就业

留乡小喇叭

2020/2/10

一、返乡创业政策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招用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按企业参保隶属地按季向人社部门具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给予300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年2000-5000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的标准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

5、创业孵化补贴  

对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给予3000补贴。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自行确定。

6、创业基地建设(运营)补贴  

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可享受创业基地建设(运营)补贴。投资新建、新改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不超过实际新建(新改建)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新改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创业项目补贴  

市每年遴选50个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按每个项目2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8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可按1500/标准享受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9、创业富民担保贷款及贴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省创业人员),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雇用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贴息。

咨询电话:0515-68609406

二、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夫妻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抚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依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0515-68609408

三、职业培训政策

1、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  

本市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企业转岗安置职工、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等七类重点群体在十三五期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均可以享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补贴政策各一次。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初级《职业资格证书》600/;中级《职业资格证书》100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创业能力培训+网创600/

咨询电话:0515-68609421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  

本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职业资格证书》600/;中级《职业资格证书》1000/;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200/

咨询电话:0515-68609411

四、援企稳岗政策

稳岗返还  

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咨询电话:0515-6860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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